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倪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佳弘之財產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記載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應更正為
「坐落臺南市○區路○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66建
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
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
件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