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智帆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5,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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