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31號
TNDV,111,重家繼訴,31,202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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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莊○博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洪梅芬律師
被 告 莊○堯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連興律師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莊○隆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陳樹村律師
連興律師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莊○惠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
事訴訟事件準用前開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
5號清償債務事件及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塗銷繼承登
記事件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於民國112年10
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事
件均業判決在案,有上開事件判決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
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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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