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2號
TNDV,111,訴,462,202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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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明三六九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許少慈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漾煙波管
理委員會葉宜蕙、張文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061元(計
算式:757,267元+257,094元+166,700元=1,181,0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3,13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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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