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附民原告 郭家綺(原名郭晏余)
附民被告 黃義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39號(原110年度金訴字第16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
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