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61號
TNDM,114,附民,961,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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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61號
附民原告 范禾婷

附民被告 吳柏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柏謙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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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