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229號
TNDM,114,附民,2229,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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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29號
原 告 余艾妮

被 告 VU VAN TRI(中文姓名:吳文峙,越南籍)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2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22號被告VU VAN TRI(中文姓
名:吳文峙)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
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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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