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55號原 告 羅香珍被 告 龍翔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謝昱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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