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135號
TNDM,114,附民,2135,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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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135號
附民原告 楊泰

附民被告 彭政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彭政碩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4年度
易字第1586號判決無罪,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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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