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15號
TNDM,114,附民,181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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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5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955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01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029號
原 告 張昱晟
曾妤
張家榮


柯淑
被 告 鄭凱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04號),
經原告張昱晟(114年度附民字第1815號)、原告曾妤安(114年
度附民字第1955號)、原告張家榮(114年度附民字第2010號)
、原告柯淑婈(114年度附民字第2029號)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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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