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5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855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94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94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518號
原 告 林佳慧
李若語
謝麗菁
謝宜靜
林以舜
被 告 吳南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5號),經
原告林佳慧(114年度附民字第1650號)、原告李若語(114年度
附民字第1855號)、原告謝麗菁(114年度附民字第1941號)、
原告謝宜靜(114年度附民字第1942號)、原告林以舜(114年度
附民字第2518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