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汶錡
(現於法務部○○○○○○○○○○○寄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9
2號、114年度偵字第3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汶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