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芸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
蘇淑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114年度訴字
第77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於被告之下,應補充「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蘇淑珍律師(法扶律師)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4年8月8日114年度訴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於被告之下,漏未記載「選任
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蘇淑珍律師(法扶律師)
」,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開說
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