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31號
TNDM,114,訴,631,202509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遠



選任辯護人 吳佳龍律師
黃朝貴律師
林仲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4950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林志遠因與被告許凱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嫌、同法第11條第4
項、1項非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及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刑法第216
、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執行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與同案
被告即司機袁慧雄、楊博仁林家全鄭仲凱等人就是否由
司機繳納罰單、當日行車路線、是否超載一節,所述細節部
分不盡相同,與共同被告許凱智就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主張非一致,故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目前尚未對證
人及共同被告行交互詰問程序,為免其等勾串,實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
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林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