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96號
TNDM,114,訴,596,2025093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翊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
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翊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其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嗣於民國114年7
月30日宣判,上訴人於114年8月6日收受本院114年度訴字59
6號判決正本,並於1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
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陳明另狀補呈云云,而迄
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
從而,本院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