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325號
TNDM,114,訴,132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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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1
81號、第15627號、第16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冠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參月。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潘冠宇明知飛機通訊軟體暱稱「五路財神」、「梅賽德斯」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三人以
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之犯罪組織,竟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加入該詐欺集
團擔任車手,負責前往提款機提領詐欺款項(所涉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潘冠宇
入與「五路財神」、「梅賽德斯」及本案詐欺集團後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對如附表一所示之
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到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潘冠宇
再於附表二所示領取時間、地點,自上開帳戶領取附表一所
示之金額後,再交予本案詐欺集其他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
罪所得。
二、案經蘇正鈞、楊楷頡、吳德絹、黃雅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許棋彰、童惠蘭、張健鋒于人瑞洪晨瑀、
賴佳祺蕭睿桁、陳佳倩黃呈凱林暐恩馮承德、張佩
琪、孫石青、黃培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鄭安
晴、林汶賢蔡苡嬅、劉宜庭李宜庭張馨云林雪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證據作
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
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及台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以軒)交易明細
表、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警一卷第17頁、第15頁)、第一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以軒)交易明細
表資料、帳戶本資料各1份(警一卷第51頁、第15頁)、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宜靜)交易明細
表1份(警二卷第43至44頁)、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呂藶宸)交易明細表1份(警二卷第47頁)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雷挺辰)交易
明細表1份 ( 警二卷第49至50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藶宸)交易明細表1份(警二卷
第51至62頁)、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楊林侑樺)交易明細表1份(警三卷第17頁)、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恬瑜)交易明細表1份(
警三卷第1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乃因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
,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
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
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
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
,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
法理由)。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上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5罪)
 ㈢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詐欺犯罪
,其於警詢時及審判中均就詐欺取財犯罪自白,且已自動繳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此有本院收據1張附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179頁),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
告就本案所犯之一般洗錢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
諱,並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
中之輕罪,本院既以想像競合犯中之重罪即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之法定刑決定處斷刑,則上開減刑事由僅作為量刑
依據,併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以上開分工方式參與本案犯行,所為自有可責;
兼衡被告之年紀、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
度(學歷為高中畢業)、家庭(未婚、無子女、收入無需扶
養他人)及經濟狀況(職業為水電工,每月收入約4萬5千元
)、參與程度與角色分工(非居於主要角色)、犯罪所得、
犯罪所生侵害;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
(包括加重詐欺、洗錢等),且已自動繳交本案犯罪所得之
犯後態度,暨自陳目前無能力賠償,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
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本院考量被告 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等犯罪情節及所生 危害,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供 稱其犯本案之報酬為2000元,業已自動繳交,應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參以立法理由略以:考量徹底阻斷金流才能杜 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 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查告 訴人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經被告提領後已轉交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並無證據證明由被告取得,考量被告犯本 案獲得之報酬僅2000元,如對被告諭知沒收全部洗錢之財物 ,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取款過程 證據及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蘇正鈞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蘇正鈞佯稱:欲購買球鞋等語,致蘇正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5日21時46分 4萬9,998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以軒)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⒈蘇正鈞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一卷第20至21頁) ⒉蘇正鈞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一卷第19頁、第22至27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5日至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全家灣裡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蘇正鈞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截圖5張(警一卷第9頁、第28至29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3月5日21時49分 4萬5,133元 2 楊楷頡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楊楷頡佯稱:欲購買機車配件,但須使用賣貨便等語,致楊楷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5日21時49分 2萬0,023元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⒈楊楷頡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一卷第32至36頁) ⒉楊楷頡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一卷第31頁、第37至43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5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統一立興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楊楷頡提供之手機照片14張(警一卷第2頁、第44至47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 吳德絹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吳德絹佯稱:欲購買包包,但須使用嘉里物流等語,致吳德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5日22時30分 3萬0,033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以軒) 如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 ⒈吳德絹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一卷第56至60頁) ⒉吳德絹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一卷第53至55頁、第61至62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5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統一立興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吳德絹提供之手機照片11張、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一卷第13頁、第63至69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黃雅純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黃雅純佯稱:欲購買電腦刺繡機,但須使用嘉里大榮物流等語,致黃雅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5日22時50分 9,989元 如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 ⒈黃雅純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一卷第77至79頁) ⒉黃雅純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一卷第71至75頁、第81至82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5日至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全家灣裡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黃雅純提供之手機照片21張(警一卷第11頁、第83至93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4年3月5日22時53分 9,997元 114年3月5日22時58分 9,998元 5 許棋彰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許棋彰佯稱:欲購買機車零件,但須使用新竹物流等語,致許棋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3時15分 4萬9,98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宜靜) 如附表二編號6至12所示 ⒈許棋彰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105至106頁) ⒉許棋彰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107至114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1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臺南分行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許棋彰提供之手機照片10張(警二卷第77頁、第117至119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3月11日13時15分 2萬9,989元 114年3月11日13時17分 6,013元 6 童惠蘭 詐欺集團成員向童惠蘭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童惠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3時17分 4萬9,998元 如附表二編號6至12所示 ⒈童惠蘭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122至126頁) ⒉童惠蘭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121頁、第127至130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1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臺南分行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童惠蘭提供之手機照片31張(警二卷第77頁、第131至146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張健鋒 詐欺集團成員向張健鋒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張健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0日13時43分 15萬0,150元 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 ⒈張健鋒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149至159頁) ⒉張健鋒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161至166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0日至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南西華郵局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張健鋒提供之手機照片24張(警二卷第73頁、第167至172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洪晨瑀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DCARD向洪晨瑀佯稱:欲購買粉底液等物品,但須使用賣貨便等語,致洪晨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9日15時13分 2萬7,98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俊宏) 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示 ⒈洪晨瑀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190至191頁) ⒉洪晨瑀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187至188頁、第193至196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9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臨安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洪晨瑀提供之交易明細表1份、手機照片20張(警二卷第71頁、第197至205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于人瑞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于人瑞佯稱:欲購買行李箱,但須使用台灣宅配通等語,致于人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9日14時49分 1萬3,456元 如附表二編號18示 ⒈于人瑞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173至177頁) ⒉于人瑞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176頁、第179至180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9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南市海安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于人瑞提供之手機照片22張(警二卷第69頁、第181至185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蕭睿桁 詐欺集團成員向蕭睿桁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蕭睿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3時58分 3萬0,5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藶宸) 如附表二編號19至21所示 ⒈蕭睿桁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213至221頁) ⒉蕭睿桁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223至229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0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小北郵局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警二卷第81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賴佳祺 詐欺集團成員向賴佳祺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賴佳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3時56分 4萬9,985元 如附表二編號19至21所示 ⒈賴佳祺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207至208頁) ⒉賴佳祺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209至211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0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小北郵局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賴佳祺提供之手機照片9張(警二卷第81頁、第212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3月11日13時58分 2萬3,012元 12 陳佳倩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佳倩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陳佳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0日14時28分 4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雷挺辰) 如附表二編號22至23所示 ⒈陳佳倩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231至233頁) ⒉陳佳倩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240至242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0日至臺南市○區○○路0號8號臺南成功路郵局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陳佳倩提供之手機照片15張、匯款紀錄1份(警二卷第75頁、第234至237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3月10日14時30分 4萬9,985元 13 馮承德 詐欺集團成員向馮承德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馮承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5時1分 2萬9,984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藶宸) 如附表二編號29至30所示 ⒈馮承德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273至274頁) ⒉馮承德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275至282頁、第297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1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煒達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馮承德提供之手機照片46張(警二卷第85頁、第283至294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林暐恩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暐恩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林暐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4時57分 1萬7,997元 如附表二編號25至28所示 ⒈林暐恩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253至254頁) ⒉林暐恩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255至258頁、第269至271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1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煒達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林暐恩提供之手機照片24張(警二卷第85頁、第259至267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5 黃呈凱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黃呈凱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使用便利帶等語,致黃呈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4時55分 6萬4,123元 如附表二編號25至28所示 ⒈黃呈凱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243至244頁) ⒉黃呈凱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245至249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1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煒達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黃呈凱提供之手機照片11張(警二卷第85頁、第250至252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張佩琪 詐欺集團成員向張佩琪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張佩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5時3分 9,050元 如附表二編號31至32所示 ⒈張佩琪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299至302頁) ⒉張佩琪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305至311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1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煒達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張佩琪提供之手機照片10張(警二卷第85頁、第313至317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孫石青 詐欺集團成員向孫石青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孫石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5時4分 1萬3,985元 如附表二編號31至32所示 ⒈孫石青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319至321頁) ⒉孫石青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323至327頁、第336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1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煒達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孫石青提供之手機照片28張(警二卷第85頁、第328至335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 黃培豪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黃培豪佯稱:欲購買相機,但須使用便利帶等語,致黃培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1日15時33分 1萬1,021元 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 ⒈黃培豪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二卷第337至339頁) ⒉黃培豪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二卷第341至346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1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和緯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警二卷第87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鄭安晴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鄭安晴佯稱:欲購買櫃子,但須使用宅配通等語,致鄭安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6日14時2分 1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林侑樺)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⒈鄭安晴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21至22頁) ⒉鄭安晴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三卷第23至27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6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郵局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鄭安晴提供之手機照片21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三卷第13頁、第28至32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0 林汶賢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汶賢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林汶賢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6日14時15分 4萬9,981元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⒈林汶賢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33至35頁) ⒉林汶賢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三卷第37至42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6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聖安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林汶賢提供之手機照片20張、交易明細表1份(警三卷第13至14頁、第43至50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3月16日14時33分 2萬9,986元 如附表二編號35至36所示 21 蔡苡嬅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臉書向蔡苡嬅佯稱:欲購買料理鍋等語,致蔡苡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6日14時50分 2萬4,986元 如附表二編號37至39所示 ⒈蔡苡嬅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51至52頁) ⒉蔡苡嬅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三卷第53至57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6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南市漁會安南分部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蔡苡嬅提供之手機照片6張(警三卷第14至15頁、第58至59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劉宜庭 詐欺集團成員向劉宜庭友人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劉宜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6日14時49分 6,017元 如附表二編號37至39所示 ⒈劉宜庭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61至62頁) ⒉劉宜庭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三卷第63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6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南市漁會安南分部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劉宜庭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三卷第14至15頁、第65至67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 李宜庭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小紅書向李宜庭佯稱:欲購買鞋子,但須使用賣貨便等語,致李宜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6日14時54分 1萬4,012元 如附表二編號37至39所示 ⒈李宜庭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69至70頁) ⒉李宜庭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三卷第71至73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6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南市漁會安南分部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李宜庭提供之手機照片10張(警三卷第14至15頁、第75至77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4 張馨云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透過THREADS向張馨云佯稱:欲購買公仔,但須使用綠界金流平台語,致張馨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4日15時58分 4萬6,99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恬瑜) 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 ⒈張馨云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79至80頁) ⒉張馨云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三卷第81至83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4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郵局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張馨云提供之手機照片18張(警三卷第9至11頁、第85至89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林雪婷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雪婷佯稱:抽獎抽中獎金等語,致林雪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4日16時8分 7萬7,100元 如附表二編號41至42所示 ⒈林雪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警三卷第91至93頁) ⒉林雪婷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三卷第95至98頁) ⒊潘冠宇於114年3月14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聖安門市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林雪婷提供之手機照片11張(警三卷第11至12頁、第99至109頁) 潘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3月14日16時20分 2萬3,000元 如附表二編號43至44所示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114年3月5日22時15分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臺南灣裡門市 14萬5千元 2 114年3月5日22時35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興門市 2萬元 3 114年3月5日22時35分 1萬元 4 114年3月5日22時51分 1萬2千元 5 114年3月5日23時15分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臺南灣裡門市 2萬元 6 114年3月11日13時18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北臺南分行 2萬元 7 114年3月11日13時19分 2萬元 8 114年3月11日13時20分 2萬元 9 114年3月11日13時20分 2萬元 10 114年3月11日13時21分 2萬元 11 114年3月11日13時22分 2萬元 12 114年3月11日13時23分 1萬6千元 13 114年3月10日13時45分 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南西華郵局 6萬元 14 114年3月10日13時46分 6萬元 15 114年3月10日13時47分 3萬元 16 114年3月9日15時15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臨安門市 2萬元 17 114年3月9日15時15分 8千元 18 114年3月9日14時53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南市海安門市 1萬3千元 19 114年3月11日13時59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小北郵局 5萬1千元 20 114年3月11日14時1分 4萬9千元 21 114年3月11日14時2分 4千元 22 114年3月10日14時33分 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成功路郵局 6萬元 23 114年3月10日14時34分 6萬元 24 114年3月11日14時58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煒達門市 2萬元 25 114年3月11日14時58分 2萬元 26 114年3月11日14時59分 2萬元 27 114年3月11日15時0分 2萬元 28 114年3月11日15時1分 2千元 29 114年3月11日15時3分 2萬元 30 114年3月11日15時4分 1萬元 31 114年3月11日15時5分 2萬元 32 114年3月11日15時5分 3千元 33 114年3月11日15時37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和緯門市 1萬1千元 34 114年3月16日14時18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郵局 5萬元 35 114年3月16日14時38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聖安門市 2萬元 36 114年3月16日14時39分 2萬元 37 114年3月16日15時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市漁會安南分部 2萬元 38 114年3月16日15時2分 2萬元 39 114年3月16日15時3分 2萬元 40 114年3月14日15時4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郵局 4萬8千元 41 114年3月14日15時14分 6萬元 42 114年3月14日15時154分 1萬7千元 43 114年3月14日16時24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聖安門市 2萬元 44 114年3月14日16時25分 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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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