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223號
TNDM,114,訴,1223,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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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倫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蔡佳佑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
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鈺倫蔡佳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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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