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80號
TNDM,114,聲保,180,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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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AKIMNOK NATTHAWUT(納塔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KIMNOK NATTHAWUT(納塔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KIMNOK NATTHAWUT(納塔伍)因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61061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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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