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AKIMNOK NATTHAWUT(納塔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KIMNOK NATTHAWUT(納塔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KIMNOK NATTHAWUT(納塔伍)因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61061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