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71號
TNDM,114,聲,187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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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竣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竣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竣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
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
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
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
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
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被告
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其
中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所
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
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紙附卷
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大部皆為罪質相同之竊盜罪、其各次
之犯罪手法、被害人之人數、竊盜所得及犯罪時間之間隔,
兼衡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35頁)
,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
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 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所示 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兩者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 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03/15前某日 114/01/11 113/07/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466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784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8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284號 114年度簡字第1593號 114年度易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25日 114年05月06日 114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284號 114年度簡字第1593號 114年度易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6月09日 114年06月17日 114年06月1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08/21 112/12/05 112/12/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843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79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1308號 113年度易字第13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30日 114年05月09日 114年05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1308號 113年度易字第13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06月10日 114年06月17日 114年06月17日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11/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9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545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545號 判決日期 114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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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