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富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富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富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富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
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
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13/11/30 臺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71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084號 114/03/31 同左 114/05/13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4943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2月 113/06/22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3577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906號 114/05/29 同左 114/07/12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7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