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91號
TNDM,114,聲,1691,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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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蔡進財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字第5587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5587號否准甲○○易
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明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5587號所受之執行指揮中,否准聲明異議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部分。聲明異議人身體尚屬良好,已向執行檢察官提出體檢報告;聲明異議人家中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高齡87歲之母親,均有賴聲明異議人照顧;聲明異議人所工作宮廟於民國114年6月27日發生火災,各項善後及重建工作均由聲明異議人一人負起責任,已向執行檢察官提出火災證明;聲明異議人於法院審理時已坦認犯行,准易服社會勞動,即可生矯正之效並維法秩序,為此聲明異議。
二、法律之解釋及適用:
  ㈠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檢察
官固有選擇裁量權,惟此處之裁量權非得恣意而為,就易
科罰金部分,仍應受刑法第41條第1項:除因難收矯正之
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外,原則上均應准予易科罰金;就
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受同條第4項所定:除因身心健康
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有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
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者外,原則上均應准予易服社會
勞動等立法本旨之拘束。此因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制
度,旨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性質屬易刑處分,故在
宣告之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且自由刑之執行與否,涉
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嚴格審查。
  ㈡法務部發布「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就
關於「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判斷,應受上
位規範即刑法第41條第1、4項之拘束,況該要點亦已具體
列出「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
法秩序」之各款事由,是執行檢察官若未敘明相應事由,
即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法院自得審查是否具有裁量瑕疵。
另若檢察官於個案疏未斟酌卷內全情與受刑人已提出之特
殊事由,又未給予受刑人就個人特殊事由於檢察官面前陳
述意見之機會,即遽為否准易刑處分之執行命令,自有明
顯瑕疵,即屬執行之指揮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
1222號裁定、第757號裁定意旨綜合參照)。法院就此應依
職權審查,始符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揭示之客觀性義務。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認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得易服勞役)確定,判決書中援引聲明異議人於法院之自白為證據,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首堪認定,可認聲明異議人就此所辯非虛。嗣執行檢察官專就上開併科罰金部分准予1次繳納,寄達指揮執行命令給聲明異議人後,聲明異議人即如期赴署,繳清該1萬元,有本院所調閱114年度執字第5587號執行卷(下稱執行卷)之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送達證書、執行筆錄、繳納罰金通知單、收據為憑,足認聲明異議人有意願及能力遵守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則聲明異議人是否必須入監服刑,始能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即屬有疑。
  ㈡聲明異議人於114年7月30日執行筆錄中,已就上開有期徒
刑2月部分,向製作筆錄之書記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
表示身體狀況還好,又簽立易服社會勞動之相關文件,有
執行卷之該執行筆錄、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聲請書、
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聲明異議人所提出之體格檢
查表可查。執行檢察官於不准聲明異議人易服社會勞動時
,是否已斟酌上情,執行卷內無事證可佐。
  ㈢進一步言,聲明異議人因所工作宮廟於114年6月27日發生
火災,尚待處理,已具狀給執行檢察官,請求延期執行,
並提出火災證明為佐。執行檢察官就此手批不准之唯一理
由係,火災地點非聲明異議人住處。除此手批外,依執行
卷內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檢察官為聲明異議人須入監
執行之指揮時,①似未載明其他理由,②似未就聲明異議人
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為准駁,③確未敘及聲明異議人究有
如何之情況,具備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
5點第6至9款所指不得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任一事由,④就
聲明異議人所受之上開有期徒刑2月若不執行,難收矯正
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亦無具體理由,⑤執行檢察官未
給予聲明異議人就個人特殊事由於檢察官面前陳述意見之
機會;事實上,執行檢察官係在聲明異議人遵期到署繳清
上開1萬元之當日(即114年7月30日),直接做成聲明異議
人須入監執行之上開執行案件進行單,是否已充分考量聲
明異議人於同日之聲請及所持理由,實有疑問。本院就此
等裁量上、程序上之瑕疵,自均應審酌。從而,參酌上開
見解,執行檢察官否准上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之執行指揮
,容有不當之處,應予撤銷。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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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