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854號
TNDM,114,簡,3854,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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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侑


選任辯護人 李政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74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8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暱稱【TSU YU】均更正為【TZU YU
】、附表編號2【靠北長官2023PLUS更新】更正為【靠北
官2023更新】,並增加【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17
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被告辯護人所提出
民國114年9月15日刑事辯護意旨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均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之行為,客
觀上雖屬數舉動,惟主觀上均是基於同一目的,時空關聯性
緊密,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評價為接續犯,以一行為論之即
足。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及編號2至4之行為,犯意不同
,時地有異,應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因不滿其男性友人吳啓禎與告訴人交往,竟在社群
網站上公開得以識別告訴人之個人資料,造成告訴人必須因
私事承受公眾異樣的眼光,精神飽受折磨,被告行為惡劣
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於偵訊中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
均否認犯行,迄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後始透過辯護人具狀認罪
,犯後態度一般。被告前無任何相關之刑事紀錄,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可。最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
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暨考量被告所犯2罪,手段相同,侵害對象同一,時空 關聯性一般,在限制加重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規範下, 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迄 今已逾5年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述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考量其犯後最終願坦承犯行,且 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同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給予被 告緩刑宣告之機會,有上揭調解筆錄在卷可查。本院認為被 告經過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產生警惕之心,尚 無必要逕為刑罰之執行,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利被 告自新。惟因被告於偵查階段始終否認犯行,無端耗費珍貴 偵查資源,有必要讓被告適度彌補,認應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另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 為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上揭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憑,依據前揭規定,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 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485號  被   告 乙○○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0號之11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因對其男性友人吳啓禎前女友甲○○心生不滿,竟意圖散 布於眾、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同年12月8日止,利用 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如附表所示社群網站FACEBOOK之網頁 上,以暱稱「TSU YU」或匿名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 論,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且內容中提及甲○○之姓氏、職業、任職單位、軍階等足以 聯想或識別甲○○之資料,足生損害於甲○○。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認識吳啓禎,曾聽聞吳啓禎講述告訴人之事情,且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社群網站FACEBOOK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述(經具結)。 證明附表所示之言論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且內容足以聯想或識別其身分之事實。 3 被告於社群網站FACEBOOK所發表之貼文(告證4至告證7)、被告所使用之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TSU YU」個人頁面及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暱稱「TSU YU」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告訴人之個人兵籍資料各1份。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被告所為發表附表編號2 至編號4言論之行為,客觀上雖有數行為,惟係於112年11月 下旬至12月初之密切接近時間實行,侵害同一個人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評價 為包括之一行為,成立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被告發表附表 編號1言論之時間與編號2至編號4之言論相隔逾半年,應係 基於不同決意,而屬不同行為。被告所犯加重誹謗及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之犯行,係以基於同一行為決意,請依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所 犯2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 併罰。
三、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惟仍辯稱並非 針對告訴人,僅係其憑空發想,犯後態度惡劣,請從重量處



適當之刑,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 騏 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發表時間 使用暱稱 FACEBOOK 網頁 發表內容 出處 1 112年3月8日 「TSU YU靠北長官2023PLUS 我知道還有112-1兵轉士叫送**,最近受訓中,還是個改名不改姓的職業小三、更是職業劈腿、專找未婚軍官,營內炮打的響。 告證4 2 112年11月19日 「匿名成員」 靠北長官2023PLUS更新 致空軍資*女士官送*下屎: 一直以來我都是尊重軍人這個職業,但自從知道你介入我跟他之間的感情,並吵著要他交出薪資,你卻能同時跟營內其它軍官進行式,在我跟你好好溝通時,你卻用言語挑戰我、還封鎖我,你好笑的是屢次透過各種關係人來詆毀、騷擾我,搞各式各樣的小劇場,你他馬的真的不是人 你若要當個「職業小三」就當稱職一點,我不介意開放式性關係,或許你還有糖可吃,加上我從營內得知你跟其營內軍人不清不楚的男女性關係,每個男友都叫「北鼻」、還能分檯面上、跟檯面下的男友,你對每個男友都吵要每月發零用錢,身為女人的我真你感到丟臉 你若自身條件真有那麼好,就不會當了快4年的士兵才轉士官,國軍太缺人,連妳這種歪瓜劣棗都收留,祝你一路睡到步步高升,趕快找個長期飯票(因為可以方便你的業務工作) 恭喜你在今年10月分又多了一歲,你年齡在即將過幾年2奔3字頭歲數,你自己也快成為你口中辱罵我說的「老女人」,勸你在寢室少抽菸、電子煙也戒了,不然老化的更快喔(記得勤敷臉、睡前晚霜擦厚一點) 你別再假裝「單身、剛分手」的模樣,到處行騙其他異性、你自我感覺良好、老是對別人說自己行情在營區內有多少人追而倍感良好而感到困擾,你每張照片都靠修圖、拜託少拍照一些(尤其是床照,說身材妳也沒身材(只不過45公斤左右、沒奶子、皮膚黑)、少到處曖昧,潔身自愛很難嗎?腦子裝少點屎、少點戀愛腦、還有少搞你那套的內心劇場裝可愛 還有麻煩你少利用軍中「兩性關係」舉報自己的上屬,人家真的對妳沒興趣,反而造成他人困擾 你有錢的話,不是跑去裝牙套修修唐老鴨的下顎歪嘴,…先把你肩膀那個糊掉的刺青去做個雷射,還有你的臭嘴洗乾淨再提醒你避孕藥」別忘了吃,別到處亂丟,不然到時候孩子的爸是誰都搞不清楚,不知哪個倒霉鬼會是那個接盤俠不然這種垃圾行為,你也只能配跟垃圾堆的男人記住你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一直以來我都尊重軍人個職業,但自從知道你介入我跟他之間的感情,..你他馬的真的不是人... 你若要當個『職業小三』就當稱職一點...我還嫌你髒呢!.加上我從營內得知你跟其營內軍人不清不楚的男女性關係,謊話連篇,每個男友都叫『北鼻』..你對每個男友都吵要每月發零用錢... 你若自身條件真有那麼好,就不會高中換了3間學校才能畢業,竟然還足足當了4年的士兵才轉112士官,年年體測過不了...國軍太缺人,連妳這種歪瓜劣棗來收留,祝你一路睡到步步高升...你別再假裝『單身、剛分手』的模樣..尤其是床照,說身材妳也沒身材(只不過45公斤左右,沒奶子、皮膚黑)...腦中少裝點屎… 你有錢的話,別跑去只裝牙套修修唐老鴨的下顎歪嘴,先把你肩膀那個糊掉的刺青去做個雷射,順便天天乾淨你的臭嘴 再提醒你避孕藥」別忘了吃,別到處亂丟,不然到時候孩子的爸是誰都搞不清楚,不知哪個倒霉鬼會是那個接盤俠 記住你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即使你改名後依舊狗改不了吃屎) 告證5 3 112年11月25日 「匿名成員」 靠北長官 桃色版 你交往不到半個月就知道自己是小三,要跟你揭穿清楚他到底有多少謊言,你卻一句都聽不下去,你卻佔著自己年輕優勢嗆聲後,直接封鎖我,還用假帳號問我他去哪裡我同情你被渣男騙了,卻我還沒看過像妳這麼嗆的小三,還會自我洗腦,被劈腿還死要著渣男、連同自己也跟著劈腿 渣男我真的可以送給妳,我的條件真的是不缺男人,你也無需假裝你完全不知道我的資訊,你還透過關係人來羞辱我,但你也不用對外訴說自己是受害者、裝什麼都不知道的傻白甜,用自殺結束生命來做威脅,這什麼年代、你當還是自己處女嗎? 再說你當「小三」,你還跟同營的搞地下情,你真當別人是傻逼嗎?對外說自己有多人寫情書給妳、營內有人多少人暗戀你,你還在裡面搞大搞多人運動,你可能不知道他目擊你跟其他人在中正堂營區旁停車場搞車震、還多次跑去男方家過夜嗎?他只是沒揭穿你而已 當渣男跟你提分手,你用多少威脅、恐嚇監控手法、連上班時要求他不准掛電話、保持監聽中、還透過其他同事監看他、恐嚇他不准回家、甚至他要去火車站你也恐嚇威脅他,說要叫人去動手打他、還在營區大搞攔車,或許我可以同情你曾經是受害者,但妳也是變相讓自己成為徹徹底底的加害者,別再營造自己的受害者的形象,你簡直恐怖情人 渣男就是渣,你也是渣,真是所謂「婊子配狗天長地久」你不就是個小咖,沒興趣知道妳的動態,想當個軍人行為要檢點、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我說的就是妳,因為你也在這個社團裡 告證6 4 112年12月8日 「匿名成員」 靠北空軍 致空軍資*女士官送*下屎: 一直以來我都是尊重軍人這個職業,但自從知道你介入我跟他之間的感情,並吵著要他交出薪資,你卻能同時跟營內其它軍官進行式,在我跟你好好溝通時,你卻用言語挑戰我、還封鎖我,你好笑的是屢次透過各種關係人來詆毀、騷擾我,搞各式各樣的小劇場,你他馬的真的不是人 你若要當個「職業小三」就當稱職一點,我不介意開放式性關係,或許你還有糖可吃,加上我從營內得知你跟其營內軍人不清不楚的男女性關係,每個男友都叫「北鼻」、還能分檯面上、跟檯面下的男友,你對每個男友都吵要每月發零用錢,身為女人的我真你感到丟臉 你若自身條件真有那麼好,就不會當了快4年的士兵才轉士官,國軍太缺人,連妳這種歪瓜劣棗都收留,祝你一路睡到步步高升,趕快找個長期飯票(因為可以方便你的業務工作) 恭喜你在今年10月分又多了一歲,你年齡在即將過幾年2奔3字頭歲數,你自己也快成為你口中辱罵我說的「老女人」,勸你在寢室少抽菸、電子煙也戒了,不然老化的更快喔(記得勤敷臉、睡前晚霜擦厚一點) 你別再假裝「單身、剛分手」的模樣,到處行騙其他異性、你自我感覺良好、老是對別人說自己行情在營區內有多少人追而倍感良好而感到困擾,你每張照片都靠修圖、拜託少拍照一些(尤其是床照,說身材妳也沒身材(只不過45公斤左右、沒奶子、皮膚黑)、少到處曖昧,潔身自愛很難嗎?腦子裝少點屎、少點戀愛腦、還有少搞你那套的內心劇場裝可愛 還有麻煩你少利用軍中「兩性關係」舉報自己的上屬,人家真的對妳沒興趣,反而造成他人困擾 你有錢的話,不是跑去裝牙套修修唐老鴨的下顎歪嘴,…先把你肩膀那個糊掉的刺青去做個雷射,還有你的臭嘴洗乾淨再提醒你避孕藥」別忘了吃,別到處亂丟,不然到時候孩子的爸是誰都搞不清楚,不知哪個倒霉鬼會是那個接盤俠不然這種垃圾行為,你也只能配跟垃圾堆的男人 記住你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告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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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