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838號
TNDM,114,簡,3838,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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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1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瑞成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vier PD3.0快速充電組」壹
個、Philips牌「十合一自帶線行動電源」貳個均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瑞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竊取「Avier PD3.0快
速充電組」1個、Philips牌「十合一自帶線行動電源」2
個,為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陳瑞成,不知憑己力賺取財物,竟隨意竊取他
人財物,毫無法紀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竊得之財物價
值共約新臺幣4,279元,造成告訴人損害之程度非重,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素行(有竊盜前科,
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9至17頁)、智識程度與家
庭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
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陳瑞成竊得之犯罪所得「Avier PD3.0快速充電組 」1個、Philips牌「十合一自帶線行動電源」2個均未扣案 ,亦未發還或實際賠償告訴人,為使被告不能坐享犯罪之成 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377號  被   告 陳瑞成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瑞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11日晚間8時1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便 利超商(新新樓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Avier PD3.0 快速充電組」1個、Philips牌「十合一自帶線行動電源」2 個,並於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自離去。嗣因上開超商負責 人林哲論清點前揭商品數量發現短少,乃自行察看監視器後 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方悉上情。
二、案經林哲論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瑞成於偵訊時供認不諱,核與告 訴人林哲論於警詢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擷取 畫面、被告當日消費載具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被告之自白經 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胡 晟 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 俊 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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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