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718號
TNDM,114,簡,3718,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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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8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柒點陸壹肆公克)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補充證
據「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林子翔涉毒品案初步檢
驗報告書」。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林子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刑之減輕說明: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自首」,指行為人自行申告自己尚
未被發覺之犯罪行為,而自願接受法院裁判之行為;所謂「
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
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
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
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
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為警
攔查時,即主動交付本案之愷他命1包(見被告警詢筆錄所
載),足認被告係於員警尚無確切之根據足以合理懷疑其涉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時,即自首此部
分行為,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
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為我國嚴厲查禁之物,竟未經許可無故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其所為影響整體社
會秩序,更易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亦
顯見其漠視法紀,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被告持
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持有時間、數量,與被告犯後自始坦
承犯行不諱,暨被告警詢自陳之學歷、工作與家庭經濟情況
(見警卷第3頁),及前無刑事犯罪之紀錄(詳卷附法院前
案紀錄表)、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結果 確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7.635公克 ,檢驗後淨重為7.614公克,純度為約76.44%,檢驗前純質 淨重約5.83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4年7月1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7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 可查(偵卷第43頁),為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已逾5公 克,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 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論罪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867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林子翔知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的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5日某時,在臺 南市南區喜樹公園,以不詳代價,向微信暱稱「小黑」之男 子購買愷他命1包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14年5月7日1時45分 許,林子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 中西區海安路與永華路口前為警盤查,林子翔主動交付愷他 命1包(檢驗前毛重9.146公克,檢驗前淨重7.635公克,純 度約76.4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836公克)予員警扣案,



始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子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 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毒品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查獲施 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可證,並有愷他命1包扣案可證。扣案結晶經送 鑑定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的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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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