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717號
TNDM,114,簡,3717,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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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6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瑞麟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FB-1352」號車牌2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許瑞麟擅將所價購之偽造車牌加以懸掛在本案車輛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真正車主,並影響監理機關對於車
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但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
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無前科
之良好品行(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見)、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185號  被   告 許瑞麟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瑞麟於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以權利車方式出 售後,因欲使用原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8月間,以新臺幣五、六千元之價格,自蝦皮網 站訂購,並在臺南市○區○○路○○○○○○○○號000-0000號車牌2面 ,後因不知情友人高佩玲(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車號000- 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遭監理站查扣,許瑞麟即於114年5月9 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高佩玲住處,將上 開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在高佩玲所有之自小 客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號牌之正 確性。嗣高佩玲駕駛並將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停放 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路邊停車格,於114年5月12日11時 57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車牌2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許瑞麟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高佩玲之陳述。
 ㈢偽造車牌2面扣案。
 ㈣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車牌照片2張 、車牌製造商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4年6月7日函1份及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2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三、沒收: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 珀 妤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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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