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494號
TNDM,114,簡,3494,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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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麗婣犯如附表編號1至8「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編號1至8「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財物」欄所載「牛肉1包」更正為「牛肉乾1包」,附表編號
2「財物」欄所載「牙刷1組」更正為「電動牙刷1組」,附
表編號7「財物」欄所載「彩色糯玉米1包」更正為「彩虹
玉米1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麗婣就聲請簡易判決書附表編號1至8所為,各係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被告上述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分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
,行為各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違犯本件隨意竊取他人之物之犯行,顯見其漠視
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
安全均非無危害,雖本件被告所竊取之財物非鉅,且其犯後
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犯罪時所採之手段亦尚屬平和,
然勿以惡小而為之,非一再犯罪後,每次只需犯後坦承犯行
,即能獲得輕判,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情形
,仍再為本案犯行,惡性非輕,實不宜再處以刑度較輕之罰
金、拘役刑,兼衡被告尚未與店家調解、和解,賠償店家損
害之情形,及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於警
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
斟酌被告各該犯罪情節、犯罪手段與態樣、各次犯行時間間
隔,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等量刑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8所示犯行所竊得之財物, 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經尋獲或發還,均應依前 揭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8 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 法應併執行之。又縱使未在主文中諭知合併沒收之旨,亦不 影響於檢察官依據前揭規定併予執行多數沒收之法律效果, 本院爰不再贅為合併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罪刑及沒收 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張麗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豆腐壹盒、巧克力壹條、起司球壹包、牙刷壹組、蔓越莓乾壹包、黑棗壹包、牛肉乾壹包、洗潔精壹罐、雲耳壹盒、雞小腿壹盒、番茄壹盒、滷牛筋壹盒、油豆腐壹盒、土魠魚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張麗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三明治鮪魚參罐、炒烏龍貳包、牙膏壹條、電動牙刷壹組、沙拉壹罐、吐司壹包、山藥塊壹塊、去骨油雞腿壹盒、屏干壹盒、雞小腿貳盒、大比目魚壹盒、番茄壹盒、土魠魚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張麗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鮪魚片參盒、芋頭炊粉湯壹盒、綠豆芽壹包、芹菜壹包、蕈菇鍋壹份、山藥塊壹塊、屏干壹盒、玉米筍壹盒、沙拉壹包、娃娃菜壹包、虱目魚肚貳盒、綜合生菜壹包、牛番茄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張麗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濾掛咖啡壹盒、電動牙刷刷頭參支、電動牙刷壹支、電動牙刷刷頭貳支、保溫杯壹組、佛跳牆壹碗、寬粉壹碗、吐司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張麗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香腸壹盒、拖鞋壹雙、吸水擦拭布貳組、沙拉貳包、佛跳牆壹鍋、吐司壹包、豬腳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張麗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洗衣精壹罐、廁所防霉防臭劑壹組、山藥塊貳塊、筍絲壹包、蒜仁壹包、木瓜壹條、豬肩排骨貳盒、土魠魚壹盒、大比目魚壹盒、敏豆壹包、奶油白菜壹包、吐司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 張麗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糖醋醬壹包、豆漿壹罐、葡萄壹盒、沙拉壹包、絲瓜壹條、吐司壹包、山藥塊壹塊、蘆筍壹包、胡蘿蔔壹包、吳郭魚壹盒、豬耳頭皮絲壹包、彩虹玉米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張麗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奶茶壹瓶、魚油壹罐、優酪乳壹罐、殺蟲劑壹罐、廚房清潔劑壹罐、去污濕巾壹包、牛肉條貳包、蚊香壹包、竹筍壹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459號  被   告 張麗婣 女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麗婣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 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間,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培安店」,徒手竊取該店店員陳曉芬管領、放 置在該店內貨架上之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財物,未經結帳逕 行離開該店而得手。嗣陳曉芬發現有異後報警處理,經警調 取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曉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麗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曉芬於警詢中之指證相符,並有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擷圖7份、蒐證照片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上開所犯竊盜罪嫌共計8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逾10次,有被告之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附卷可稽,雖均未構成累犯,然已足認定被告對於法律禁止 竊取他人財物之誡命知之甚稔,猶仍再犯本案,素行非佳, 不宜輕縱等一切情狀,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未扣案之如附 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且經被告 食用殆盡或使用完畢,並未發還告訴人,業據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陳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 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江 怡 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財物 左列財物總價值(新臺幣) 1 114年3月28日11時5分許 豆腐1盒、巧克力1條、起司球1包、牙刷1組、蔓越莓乾1包、黑棗1包、牛肉1包、洗潔精1罐、雲耳1盒、雞小腿1盒、番茄1盒、滷牛筋1盒、油豆腐1盒、土魠魚1盒 1,490元 2 114年3月31日11時47分許 三明治鮪魚3罐、炒烏龍2包、牙膏1條、牙刷1組、沙拉1罐、吐司1包、山藥塊1塊、去骨油雞腿1盒、屏干1盒、雞小腿2盒、大比目魚1盒、番茄1盒、土魠魚1盒 2,794元 3 114年4月7日11時1分許 鮪魚片3盒、芋頭炊粉湯1盒、綠豆芽1包、芹菜1包、蕈菇鍋1份、山藥塊1塊、屏干1盒、玉米筍1盒、沙拉1包、娃娃菜1包、虱目魚肚2盒、綜合生菜1包、牛番茄1盒 1,159元 4 114年4月14日10時51分許 濾掛咖啡1盒、電動牙刷刷頭3支、電動牙刷1支、電動牙刷刷頭2支、保溫杯1組、佛跳牆1碗、寬粉1碗、吐司1盒 3,265元 5 14年4月18日11時3分許 香腸1盒、拖鞋1雙、吸水擦拭布2組、沙拉2包、佛跳牆1鍋、吐司1包、豬腳1盒 1,103元 6 114年4月25日9時15分許 洗衣精1罐、廁所防霉防臭劑1組、山藥塊2塊、筍絲1包、蒜仁1包、木瓜1條、豬肩排骨2盒、土魠魚1盒、大比目魚1盒、敏豆1包、奶油白菜1包、吐司1包 1,436元 7 114年4月28日11時20分許 糖醋醬1包、豆漿1罐、葡萄1盒、沙拉1包、絲瓜1條、吐司1包、山藥塊1塊、蘆筍1包、胡蘿蔔1包、吳郭魚1盒、豬耳頭皮絲1包、彩色糯玉米1包 868元 8 114年5月1日9時53分許 奶茶1瓶、魚油1罐、優酪乳1罐、殺蟲劑1罐、廚房清潔劑1罐、去污濕巾1包、牛肉條2包、蚊香1包、竹筍1塊 1,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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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