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485號
TNDM,114,簡,3485,2025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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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作成判決
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拾伍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拘役伍拾伍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其關於「處 有期徒刑伍拾伍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處拘役 伍拾伍日」,茲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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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