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3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礽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
葉怡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調解內容欄」第2行所載
「11萬3,390元」應予更正為「10萬3,39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調解內容欄」
第2行所載「11萬3,390元」與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9
39號調解筆錄(本院金訴卷第137頁)之記載不符,顯為「1
0萬3,390元」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
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