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019號
TNDM,114,簡,3019,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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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旭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323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526號),本
院認宜改行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旭志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
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糙米奶1瓶、牛奶1瓶、肉鬆1罐、泡麵1碗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允許,即任意取
用他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所為誠屬不
該,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得之財
物價值尚微,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酌以被告之智識、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有
多項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之糙米奶1瓶、牛奶1瓶、肉鬆1罐、泡麵1碗為其 本案犯罪所得,且未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3230號  被   告 陳旭志 ○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居○○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114年度易字第1428號案件餘股),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旭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4月26日(當日為週六,非上班日)20時26分許,騎乘車 號000–0000號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0號即「臺南市政府 社會局永康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發現該中心無人上班, 即自該中心大門進入後徒步至3樓,徒手打開3樓未上鎖之逃 生門及陽臺落地窗後,進入辦公室,徒手竊取物資1批(包 含糙米奶1瓶、牛奶1瓶、肉鬆1罐、泡麵1碗)。得手後,供 己食用殆盡。嗣該中心社工督導陳嘉宜發覺遭竊,報警處理 ,經調閱監視錄影紀錄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嘉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旭志於警詢坦白承認,核與告訴 人陳嘉宜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物資簽收表、現場照片 、監視錄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764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428 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紀錄表 、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本件與該案件為同 一被告所犯數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 ,於該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自得追加起訴。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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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