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940號
TNDM,114,簡,294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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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豪


盧映臻



李旻真


呂建璋


王旭


侯柏伃


黃鎧




鄧劭俊


鄭亦倧



李貴瑞


柯冪庭


李正義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軍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佳豪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映臻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旻真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建璋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旭在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侯柏伃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鎧輝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劭俊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亦倧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貴瑞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柯冪庭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正義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部分,更正為本判決如下之附表
所載。
 ㈡另補充:被告黃慶章、顏鉦諭部分,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
度易字第1636號為判決。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佳豪盧映臻李旻真呂建璋王旭在、侯柏伃
黃鎧輝、鄧劭俊鄭亦倧李貴瑞、柯冪庭、李正義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
12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多次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TH
A娛樂城」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應認係基於單一之行
為決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2人不思以正途獲取金
錢,竟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不僅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
,亦間接促進非法賭博行業,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殊非
可取;復衡酌被告12人各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接續
賭博之時間,及被告12人各自於偵查中所陳述之獲利或虧損
情節(詳如下述),暨考量被告12人於警詢中所稱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及除被告鄭亦倧前於94年間曾因賭博犯
行而受本院判處罰金刑確定外,其餘被告前均無賭博前科之
素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與被告12人犯後始
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盧映臻 於偵查中自陳:我一共賺取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獲利 等語(見偵卷第112頁);被告李旻真於偵查中自陳:我一 共賺取3,000元之獲利等語(見偵卷第113頁);被告王旭在 於偵查中自陳:我一共賺取10幾萬元之獲利等語(見偵卷第 121頁),是被告盧映臻以網際網路賭博所獲取之不法利益8 ,000元、被告李旻真所獲取之不法利益3,000元、被告王旭 在所獲取之不法利益10萬元(卷內並無事證足證被告具體之 獲利金額,故以較有利於被告之10萬元認定之),均為上開 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再被告葉佳豪於偵查中自陳:我一共輸約2、3萬元等語(見



偵卷第109頁);被告呂建璋於偵查中自陳:我一共輸10幾 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20頁);被告侯柏伃於警詢中自陳: 我約輸300至400萬元等語(見警卷第151頁);被告黃鎧輝 於偵查中自陳:我總共虧損約20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51頁 );被告鄧劭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我總共約輸6至7萬元 ,沒有獲利等語(見警卷第207頁、偵卷第153頁);被告鄭 亦倧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我總共約輸1萬元左右,沒有獲 利等語(見警卷第225頁、偵卷第155頁);被告李貴瑞於偵 查中自陳:我一共虧損約20幾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59頁) ;被告柯冪庭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我總共約輸10萬多元, 沒有獲利等語(見警卷第289頁、偵卷第160頁);被告李正 義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我總共輸比較多,沒有獲利等語( 見警卷第309頁、偵卷第161頁),且卷內復查無證據足資證 明上開被告有因賭博而實際獲取不法利益,是尚無從就上開 被告部分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宣告。
 ㈢另被告12人各持以連結網際網路下注簽賭之手機,雖係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手機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且為 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之物,其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怡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告 時間 地點 賭博項目 金融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情形 1 葉佳豪 113年5月至113年10月底某日 臺南市安南區住所 百家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6日23時45分許 1萬元 匯出 2 盧映臻 113年3月至113年5月底某日 臺南市仁德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6日20時59分許 8000元 匯入 3 李旻真 113年3月至113年4月底某日 臺南市歸仁區住所 刮刮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5日22時32分許 3000元 匯入 4 呂建璋 113年1月至114年2月底某日 臺南市麻豆區住所 美國職業 運動賽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31日11時17分許 4000元 匯出 5 王旭在 112年1月至114年2月某日 臺南市安南區住所 今彩53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日19時42分許 2000元 匯出 6 侯柏伃 111年5月至113年12月31日 臺南市北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0時4分許 1730元 匯出 7 黃鎧輝 112年11月至113年12月某日 臺南市仁德區住所 美國職業 運動賽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3日11時46分許 4018元 匯入 8 鄧劭俊 113年年初某日至113年11月某日 臺南市中西區住所 美國職業 運動賽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31日11時45分許 2570元 匯出 9 鄭亦倧 113年5月至113年7月某日 臺南市安平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6日3時31分許 9000元 匯出 113年6月6日22時55分許 1000元 10 李貴瑞 113年年初某日至113年11月底某日 臺南市學甲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3日18時47分許 7000元 匯出 11 柯冪庭 113年年初某日至113年9月某日 臺南市鹽水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31日6時30分許 4093元 匯入 12 李正義 112年10月日至113年6月某日 臺南市佳里區住所 今彩53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2月24日18時54分許 1480元 匯出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軍偵字第99號  被   告 葉佳豪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慶章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映臻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旻真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            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鉦諭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
            居臺南市○○區○鎮里○鎮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建璋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0            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旭在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侯柏伃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            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鎧輝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巷            00弄000號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鄧劭俊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亦倧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            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貴瑞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冪庭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正義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鎮○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葉佳豪黃慶章盧映臻李旻真、顏鉦諭、呂建璋王旭 在、侯柏伃、黃鎧輝、鄧劭俊鄭亦倧李貴瑞、柯冪庭、 李正義等14人(下稱葉佳豪等14人)均明知「THA娛樂城」 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以遊戲或運動賽事輸贏為標的 之線上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TH A娛樂城」網站賭玩線上遊戲。其方式為先至「THA娛樂城」 網站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利用葉佳豪等14 人本人或親友申設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匯款至「THA娛 樂城」網站指定金融帳戶之方式兌換遊戲點數後,葉佳豪等 14人即分別在「THA娛樂城」網站賭玩附表所示之賭博項目 ,並依「THA娛樂城」網站所定之規則與賠率決定輸贏。如 贏,可依賠率獲得點數;如輸,則自其帳號扣除儲值點數, 所匯款儲值之賭金悉歸網站經營者所有,葉佳豪等14人即分 別以此方式藉由其規則產生之不特定機率與「THA娛樂城」 網站對賭,依其下注輸贏情形增減其帳號點數,如欲將點數 兌換為現金提領,亦可向「THA娛樂城」網站提出申請,「T



HA娛樂城」網站服務人員即將金額匯至葉佳豪等14人所指定 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警查緝「THA娛樂城」賭博 網站時,發現該賭博網站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作為匯款予賭客之金 融帳戶之用,進而清查合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後,查知 葉佳豪等14人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曾與該合庫銀行帳戶 ,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有如匯款金額之交易,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佳豪黃慶章盧映臻李旻真 、顏鉦諭、呂建璋王旭在、黃鎧輝、鄧劭俊鄭亦倧、李 貴瑞、柯冪庭、李正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被告侯柏伃於警 詢時坦承不諱,並有THA娛樂城網站擷圖、前揭合庫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表及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葉佳豪等14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 符,渠等14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葉佳豪等1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 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葉佳豪等14人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內,先後多次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 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 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盧映臻李旻真王旭在 、黃鎧輝及柯冪庭收受如附表所示合庫銀行帳戶之匯款,為 渠等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



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告 時間 地點 賭博項目 金融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情形 1 葉佳豪 113年5月至113年10月底某日 臺南市安南區住所 百家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6日23時45分許 1萬元 匯出 2 黃慶章 111年1月至113年12月31日 臺南市鹽水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8日13時34分許 5000元 匯出  3 盧映臻 113年3月至113年5月底某日 臺南市仁德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6日20時59分許 8000元 匯入 4 李旻真 113年3月至113年4月底某日 臺南市歸仁區住所 刮刮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5日22時32分許 3000元 匯入 5 顏鉦諭 110年3月至113年10月某日 臺南市六甲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2月13日20時2分許 3000元 匯出 113年4月5日21時41分許 3000元  6 呂建璋 113年1月至114年2月底某日 臺南市麻豆區住所 美國職業 運動賽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31日11時17分許 4000元 匯出  7 王旭在 112年1月至114年2月某日 臺南市安南區住所 今彩53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日19時42分許 2000元 匯入  8 侯柏伃 111年5月至113年12月31日 臺南市北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0時4分許 1730元 匯出  9 黃鎧輝 112年11月至113年12月某日 臺南市仁德區住所 美國職業 運動賽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3日11時46分許 4018元 匯入  10 鄧劭俊 113年年初某日至113年11月某日 臺南市中西區住所 美國職業 運動賽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31日11時45分許 2570元 匯出  11 鄭亦倧 113年5月至113年7月某日 臺南市安平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6日3時31分許 9000元 匯出 113年6月6日22時55分許 1000元  12 李貴瑞 113年年初某日至113年11月底某日 臺南市學甲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3日18時47分許 7000元 匯出  13 柯冪庭 113年年初某日至113年9月某日 臺南市鹽水區住所 魔龍傳奇拉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31日6時30分許 4093元 匯入  14 李正義 112年10月日至113年6月某日 臺南市佳里區住所 今彩53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2月24日18時54分許 1480元 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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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