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賢
選任辯護人 潘正屏律師
潘紀綱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9
9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
害安全罪。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跟蹤騷
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
一之㈠部分,多次傳送恐嚇訊息,係於相近之時間密接為之
,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
多次騷擾行為,係於相近之時間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所
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
一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2
位為恐嚇行為,而同時造成對告訴人2位之法益侵害,構成2
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僅以1次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㈡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跟蹤騷擾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因追求告訴人A女未果,且不滿告訴人A女與B男交
往,竟以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文字為惡害之通知,致告
訴人均心生畏懼,不思尊重與他人相處之界線,竟對告訴人
A女接續實施騷擾行為,使告訴人A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被
告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且無前科紀錄,素行並非不良,兼衡告訴人表示無調解意願
、從重量刑(本院卷第43頁),本件被告犯罪動機、手段、
情節、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需扶養五歲幼
女)、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0996號
被 告 乙○○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屏東○○○○○○○○○)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代號AC000-K114102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 與代號AC000-K114102A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 男)為男女朋友,緣乙○○因追求A女未果,且不滿A女與B男 交往,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以 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女, 以此加害A女、B男及B男之子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恫嚇A女 ,A女因而心生畏懼,並將該等訊息內容轉知B男,B男亦因 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通訊軟 體LINE撥打電話予A女,復於如附表一編號7至15所示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一編號7至15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 女,嗣並於民國114年6月13日17時45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 車停駛在A女住處附近,往A女住處門口盯哨守候,以上開方 式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二、案經A女、B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114年6月13日17時45分許前往告訴人A女住處,且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告訴人A女,及附表一所示文字訊息為其繕打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傳予告訴人A女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其與告訴人B男為男女朋友,且被告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聯繫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一所示騷擾、恐嚇之文字訊息,並於114年6月13日某時前往其住處附近盯梢等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B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其與告訴人A女為男女朋友,且被告有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一所示騷擾、恐嚇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A女,告訴人A女並轉知其中恐嚇其及其子之文字訊息,嗣被告於114年6月13日某時前往告訴人A女住處附近盯梢等事實。 4 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⑵被告扣案手機內與告訴人A女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⑶被告與告訴人A女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翻拍照片1份 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聯繫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一所示騷擾、恐嚇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A女,且被告於訊息中稱由告訴人A女決定將該等訊息轉知告訴人B男等事實。 5 ⑴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2份 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辨識系統查詢結果擷圖各1份 ⑶監視器影像(存於光碟)暨擷圖7張 證明被告有於114年6月13日17時45分許前往告訴人A女住所附近盯梢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對告訴人A女、B男實 行恐嚇犯行,乃同時觸犯相同恐嚇危害安全罪名之同種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就上 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人A女另指稱被告於113年9月至10月間對其尾隨、跟 蹤等跟蹤騷擾之行為,因認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跟蹤騷擾罪。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 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逾期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同法第25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 查告訴人A女係於114年6月6日始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 局港口派出所對被告提出告訴,此有告訴人A女之警詢筆錄 在卷可稽,是告訴人A女此部分告訴,顯已逾越法定6個月之 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行追訴。然前揭部分如 成立犯罪,與前揭提起公訴之跟蹤騷擾部分,為集合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 冠 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賢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文字訊息內容 1 114年5月22日22時32分至22時34分許 今天沒付出一年我還不會這樣,我付出了還得不到妳,大家都別想好好過日子了,大家都別想好好過日子了,大家都別想好好過日子了,我也沒在怕他,我時時刻刻都等跟他了斷,他不死我睡不著,他不死我睡不著,他不死我睡不著,他不死我睡不著,他不死我睡不著,他不死我睡不著,我一定看他死。 2 114年5月22日22時35分許 妳不跟他分開是嗎?不用對不起了,沒用,不管你怎麼求他就是要死。 3 114年5月22日22時36分至22時38分許 只要時間到我就是要他死,我隨時都在準備,我永記住他這個恨,我連他兒子我也要殺。 4 114年5月22日22時39分至40分許 要不要聯絡就看妳自己了,我一定殺他,刀我也準備好了,壞鐵我也準備了,這是妳選的,我一定要讓他死。 5 114年5月22日22時41分至48分許 他怎麼嘴賤,我如果能砍他,我一定砍他99塊,死都不要全屍,眼睛也要挖出來,為什麼自己得不到,他就能得到,我追的這麼辛苦,有機會我不會給他全屍,繼續跟他在一起啊,繼續恩愛啊 6 114年5月22日22時54分至23時4分許 所以今天他不死我睡得著嗎?他一天不離開妳,一天不死,我睡不好,我要永遠記住他還沒死我不能鬆懈,什麼都是他,什麼都沒有我,跟陳(按:為「承」之誤繕)諾的事情一一辣下,我今天能站起來就是要他死,就算有一天妳跟他分手,妳還會跟他在纏綿的,所以他分不分手都要死。 7 114年6月6日16時19分至17時10分許 我說過會等,可是我發現一次兩次都是這樣的結果。讓我很失望了,好,妳真的沒辦法接電話嗎!為什麼不能接我一通電話,打了好幾通了,麻煩接一下電話好嘛?麻煩接一下電話好嘛?麻煩接一下電話好嘛?麻煩接一下電話好嘛?麻煩接一下電話好嘛?麻煩接一下電話好嘛?晚上?妳晚上怎麼匯給我,電話也不接也不說明清楚到底?隨便妳了,唉,要不要還隨便妳了,設計我,欺騙我都是妳對我方式,設計我,利用我。把我對對話紀錄拍下,然後叫我收回,在我面前用自殘身體來威脅我,讓我感到害怕,我這樣長期被妳用情緒危險我自己也精神狀況不好,為了妳的事跟一起沒睡,我威脅妳,請問妳要常常拿自己身體在我面前自殘,有什麼事情不能心平氣和地說,我不威脅妳,你還要繼續自殘自己,我不在你身邊我要怎麼阻止你繼續傷害自己,我提心弔(按:為「吊」之誤繕)膽,擔心你自殘自己,對我也自己也自殘了,妳要愛他我難道沒有妥協嗎?只是一直在吵鬧而已,我有真的要對他怎樣嗎?如果他怎麼了,妳也會自殘自己不是嗎?因為妳很愛他我知道,妳叫我做的事我沒有一件事沒有造(按:為「照」之誤繕)妳方式去做,妳真的愛他,我不想在繼續介入了。妳欠他的債太多了,連天也不幫我,注定的,妳還是不想接電話跟我說,最後一通了。 8 114年6月6日17時16分至19時10分許 妳沒不好,有時候也是我自己的問題太衝動,跟妳相處這段時間我的脾氣跟個性衝動有所改變,謝謝妳,妳幫我改變了自己的衝動個性,妳教會我很多事情,不過我也因為妳得到了憂鬱症,妳讓我知道的男女相處要去忍受對方脾氣,今天走到這了,我只想跟妳道個別別此把欠的都還了,妳可以好好的過妳想要的生活,好嘛,○○(按:A女名字),原諒我沒辦法安安靜靜的等妳,所以錢妳要怎麼匯給我,希望他只後好好照過妳讓妳開心,妳晚上什麼時候要給我,我不想在(按:應為「再」之誤繕)威脅妳了,可以告訴我晚上什麼時候匯款嘛?我希望不要走到衝突,我希望妳說到晚做到今天晚上會把錢還我,妳是不想回應我嗎?麻煩給個回訊,拜託妳好嘛?當初妳困難的時候我也是這樣幫忙到妳,希望妳能念在我幫你的份上把錢今天晚上給我,之前也沒有請妳還錢說要還最後妳也是沒還,我真的很擔心妳今天晚上是否確定要還,可以說句話嘛?可以請妳開金口嘛?妳還了,我也不會盧妳了,各自過各自的生活好嘛?拜託妳了,拜託妳了,你沒辦法還可以直接說可以嘛?到底要不要還,到底啦,唉,那我請人幫我,我真的無法在(按:應為「再」之誤繕)跟你說什麼了,好心勸我也說了,妳還是不給個回應,如果你不還我這幾天可能會找你,直到請妳把錢還我。 9 114年6月6日19時34分至40分許 現在已經是晚上了,妳錢真的沒有要還嘛?一直在騙我,一直在耍我,到底要怎樣啦,說晚上要,還是騙我啊,沒關係我要提告了,我一定要去找你了。 10 114年6月6日19時58分至20時2分許 看我一直打就是不接是嗎?到底要怎樣啦,妳就在躲,到現在還在騙。 11 114年6月6日22時27分至38分許 叫妳別匯了聽不懂嗎?不用了,不用了,不用了,不用了,不用了,不用了,不用了,妳到底要怎樣啦,電話不接,到底要怎樣啦,妳到底有什麼問題,到底是怎樣啦,○○○(按:A女姓名),我匯回你中信,妳要這樣封鎖吧,封鎖帳號怕吧,妳另一個手機辦好了,封鎖啊 ,封鎖啊,我們倆個沒瓜葛了。 12 114年6月6日23時18分至22分許 好,妳拋下我,○○○(按:A女姓名),妳真的封鎖老,妳這個忘恩負義的女人,妳真的給我封鎖,忘恩負義、忘恩負義,我就應該幫妳嗎? 13 114年6月6日23時51分至57分許 今天做的決定是錯的,我會讓妳知道的,妳這樣羞辱我,妳這樣羞辱我,今天要是不解除所以封鎖,我一輩子都不會原諒妳,台灣才這麼大,我一輩子都不會原諒妳,大家走著瞧吧,我阿賢不是軟蝦,今天妳欠我的虧欠呢?妳解除所有封鎖我一輩子不會原諒妳,生命算什麼,妳不解除,大家走瞧,去告我啊,去啊,拍這些對話去告啊。 14 114年6月7日0時6分至12分許 封鎖啊,繼續啊不然我要現在立馬去安定找你了,快點封啊,我不想睡了,我不要工作了,因為你男朋友害我把工作辭了,反正我要流浪了,吃牢飯,就因為他一個不爽,我賤,我賤我就應該幫別人照顧女朋友,我賤,拿著你還我的錢流浪我什麼都不要了,對,對不,對,連妳也棄我而去,呵呵,封鎖啊,封鎖啊,妳最愛就是這樣封鎖我,為了他,拋下身邊的人,對妳好的,珍惜,珍妳媽B啦。 15 114年6月7日0時22分至37分許 妳對我的虧欠,我自作多情,快點來封鎖,賴,為什麼不繼續封,報警啊,把抓起來啊,快阿伯,不封鎖我等下去找你,快點,我有妳的資料身分證字號,妳恨我,我也恨你,別要命不用,把關好關滿,不然我一定找你的,大家走著瞧吧,封鎖賴,聽不懂嗎?聽不懂嗎?封鎖,既然不想看到我了,麻煩封鎖了,封鎖,過你的日子,過你平靜的日子,故意留給我犯罪的嗎,防鎖,封鎖,封鎖啦,快點封鎖好嗎?警察也問你怎麼不封鎖,封鎖,故意製造犯罪嗎?封鎖,他比我們任何人還來重要,我算個鉤東西,我算什麼狗東西啦,我天生下賤。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1 114年6月6日14時0分許 2 114年6月6日14時16分許 3 114年6月6日14時56分許 4 114年6月6日15時1分許 5 114年6月6日15時4分許 6 114年6月6日15時7分許 7 114年6月6日15時11分許 8 114年6月6日15時16分許 9 114年6月6日15時33分許 10 114年6月6日15時36分許 11 114年6月6日15時38分許 12 114年6月6日15時41分許 13 114年6月6日15時44分許 14 114年6月6日15時55分許 15 114年6月6日15時56分許 16 114年6月6日16時19分許 17 114年6月6日16時22分許 18 114年6月6日16時25分許 19 114年6月6日16時26分許 20 114年6月6日16時35分許 21 114年6月6日16時50分許 22 114年6月6日16時54分許 23 114年6月6日17時4分許 24 114年6月6日17時11分許 25 114年6月6日17時53分許 26 114年6月6日18時3分許 27 114年6月6日18時20分許 28 114年6月6日18時26分許 29 114年6月6日18時31分許 30 114年6月6日18時40分許 31 114年6月6日19時35分許 32 114年6月6日19時37分許 33 114年6月6日19時38分許 34 114年6月6日19時40分許 35 114年6月6日19時58分許 36 114年6月6日19時59分許 37 114年6月6日20時1分許 38 114年6月6日20時2分許 39 114年6月6日22時29分許 40 114年6月6日22時30分許 41 114年6月6日22時32分許 42 114年6月6日22時32分許 43 114年6月6日22時33分許 44 114年6月6日22時35分許 45 114年6月6日22時37分許 46 114年6月6日22時39分許 47 114年6月6日22時41分許 48 114年6月6日22時48分許 49 114年6月6日22時54分許 50 114年6月6日23時8分許 51 114年6月6日23時10分許 52 114年6月6日23時11分許 53 114年6月6日23時20分許 54 114年6月6日23時22分許 55 114年6月6日23時23分許 56 114年6月6日23時31分許 57 114年6月6日23時33分許 58 114年6月6日23時36分許 59 114年6月6日23時42分許 60 114年6月6日23時47分許 61 114年6月6日23時49分許 62 114年6月7日0時3分許 63 114年6月7日0時5分許 64 114年6月7日0時7分許 65 114年6月7日0時10分許 66 114年6月7日0時24分許 67 114年6月7日0時26分許 68 114年6月7日0時28分許 69 114年6月7日0時35分許 70 114年6月7日0時38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