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2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拘
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9月5日1時25分許,在臺南市○里區○里○000
號佳里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7樓7068病房內,見代號AC
000-H113265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正執行
其職務,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透過其
與隔壁病床間隔簾,徒手抓捏A女臀部1次,以此方式對A女性
騷擾1次得逞。嗣因A女不甘受辱訴警究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於本案準備
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
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
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
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
具有證據能力。
三、訊據被告固然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伸手拉開與隔壁病床間
隔簾之事實,為否認有性騷擾之犯行,並辯稱:我原本在睡
覺,聽到隔壁病人發出「啊」聲音,我第一反應是要拉開隔
簾,看發生什麼事情,我完全是狀況外等語。然查:
㈠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稱:當時病房內有四張病床,都是我負
責的病人,C床跟D床是在隔壁,我在幫C床的病人做治療時
,因為該病人注射的位置在手臂,我需要在C床跟D床中間進
行,我有提醒C床的病人注射藥物會有一點酸,那時我就有
感受到D床的病人用手抓捏我的臀部,我當下很大聲的說「
你在做什廢,你在抓我的屁股嗎?」、「若再有這樣的行為
,我會報警處理」,我幫C床病人做完治療後,被告也沒有
跟我道歉,當時我們的護佐進來,我就有跟他說剛剛病人抓
我的臀部的情況,他就有去跟被告講,被告還是沒有道歉。
當下二床中間的圍簾有拉到床尾。所以當時被告是隔著圍簾
摸到我的臀部等語。是以,依告訴人之指訴,被告是趁告訴
人為鄰床病患治療時,隔著圍簾用手抓告訴人的臀部一下。
㈡另證人莫紅年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於113年9月5
日有因病於佳里奇美醫院住院?)有」、「(問:是否記得
當日1時25分許,有一個護理師來幫你注射藥物,然後護理
師有表示被隔壁床之病患性騷擾?)記得」、「(問:是否
記得過程?)我記得晚上護士來注射,護理師說阿姨我來打
針,我跟隔壁病患中間有簾子,護士在我右邊,唉叫了一聲
,還大聲說先生你為何摸我屁股,我有看到中間的簾子有動
一下」、「(問:當時護理師幫你注射藥物時,你有發出聲
音?)沒有」等語。證人莫紅年就是告訴人所稱,在被告鄰
床之病患,案發當天告訴人就是在為證人莫紅年進行治療,
證人莫紅年雖然沒有親自見到被告摸告訴人的臀部,但對於
告訴人的當下反應卻是親自見聞。依據證人莫紅年之證述,
告訴人在為她注射藥物時,突然唉叫了一聲,還大聲說「先
生你為何摸我屁股」,核與告訴人之指訴相符。且證人莫紅
年證稱,護理師幫你注射藥物時並沒有發出聲音,顯與被告
辯稱:『聽到隔壁病人發出「啊」聲音,我第一反應是要拉
開隔簾,看發生什麼事情』之辯詞不符。
㈢按一般人在遭受突如其來的身體碰觸,第一時間通常會大叫
一聲,而告訴人指稱在感受到被告抓其臀部時,叫了一聲,
並質問被告為什麼摸她屁股,就此與證人莫紅年之證述完全
相同,足見告訴人之指述確實為真。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
不足採信。本件被告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欲,任意觸碰女性臀部,欠缺尊重個
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告訴人心理不安全感,兼
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
告訴人所生之危害,暨其飾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映彤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