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652號
TNDM,114,易,165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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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第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底至113年1月16日凌晨0時許之間,在臺南
市安南區某處,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YOUTUBE平台上以
帳號「@user-ZZ0ZZ0ZZ0Z」、暱稱「Kind」進行直播,辱罵
乙○○、丁○○:「你們這些死妖魔鬼怪,乙○○、丁○○」、「你
們都去旁邊讓人家幹」、「你們這些死垃圾,乙○○、丁○○」
、「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長舌
的,長舌婦、長舌公啦,你們都要去死啦,我在地獄等你們
啦,知道嗎我地獄等你們啦」、「你們這些死垃圾,乙○○、
林○○、丁○○」、「這個龔機掰,兩個都發瘋了」、「乙○○阿
、丁○○啦,這對夫妻」、「這對夫妻是要死了嗎,死畜牲
等語,辱罵乙○○、丁○○,足以毀損乙○○、丁○○人格及社會評
價。嗣乙○○、丁○○於113年1月16日凌晨0時許在臺南市北區(
地址詳卷)住家看到上開影片訴警究辦,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乙○○委由丁○○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
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 權,
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
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
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
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
決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
未據檢察官及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5至36頁),
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前揭說明,
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直播是我開的
,任何人都可以進來,我並非跟他們面對面爭吵,我那天有
陳述起訴書那些言語沒有錯,但那是很多人攻擊我之後,我
的正常反應,我沒有涉犯公然侮辱罪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確於前揭時間,以帳號「@user-ZZ0ZZ0ZZ0Z」、暱稱「K
ind」進行直播,並陳述起訴書所載「你們這些死妖魔鬼怪
,乙○○、丁○○」、「你們都去旁邊讓人家幹」、「你們這些
垃圾,乙○○、丁○○」、「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
垃圾,你們這些長舌的,長舌婦、長舌公啦,你們都要去
死啦,我在地獄等你們啦,知道嗎我地獄等你們啦」、「你
們這些死垃圾,乙○○、林○○、丁○○」、「這個龔機掰,兩個
都發瘋了」、「乙○○阿、丁○○啦,這對夫妻」、「這對夫妻
是要死了嗎,死畜牲」等語乙節,業據告訴人丁○○、乙○○於
警、偵訊中指訴明確(警卷第3至7、9至11、偵一卷第63至6
4頁),並有YOUTUBE平台上帳號「@user-ZZ0ZZ0ZZ0Z」、暱
稱「Kind」截圖、被告上傳之影片截圖1 張等在卷可佐(警
卷27頁、偵一卷第39至53頁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
卷第34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層
次與內容上之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此參酌同法
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行為,
即應負有刑事責任,而未若同法第310條、第311條有關誹謗
罪之成立,尚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自明。又公然侮辱罪係
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
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
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
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
聞見為要件。而此「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
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
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而言,且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
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
害為必要。本罪之規範作用,係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
活之人格法益,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
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
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
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
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
 ㈢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
等解釋參照)。經本院當庭勘驗直播影片,其結果如下:
  [勘驗標的]錄影、錄音檔案(偵查卷後附兩片光碟,含告訴
人提供之一片光碟)
檔名 播放器時間 勘驗結果 a5a1a247-7a7e-4db5-981c-9ca548b689d2 00:00:32   至 00:00:43 甲○○:你們這些死妖魔鬼怪,乙○○、丁○○,吼包含我兄弟姊妹,你們都去旁邊讓人家幹,吼,不要逼恁祖母抓狂啊。 3bc1b335-1ff6-4fc0-b2df-3dfbe04de326 00:01:13   至 00:01:28 甲○○:你們這些陳鴻聯(音譯)、謝明進、丁○○、林○○,我有對你們怎樣嗎?林北承擔一切,我豁出去了,很累你知道嗎? 69b58c9b-0000-00c7-8bcd-45fd2adbd417 00:00:51   至 00:02:01 甲○○: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長舌的,長舌婦、長舌公啦,你們都要去死啦,蛤,我在地獄等你們啦,知道嗎?我在地獄等你們啦,我崩潰了,我崩潰了,龍凱(音譯),我從小時候到現在55歲,我只有對人好,我沒有要害人,你們這些死垃圾,乙○○、林○○、丁○○、陳鴻聯(音譯),你們不要,好不好,林北今天沒有要告人家,為的是什麼,保護一個人,不過現在這個人我不用保護了,我不用保護了,真情換絕情啊,好不好,真情換絕情啊,人生要看破,人生要看破。 732d8d86-d000-000a-b9cd-b1d140bec96a 00:00:18   至 00:00:56 甲○○:我有得罪到你們嗎?有沒有?我錄影就讓你們紅了,你們這些死垃圾,乙○○、丁○○、陳鴻聯(音譯),肖面…,我的慈悲的心被你們當作垃圾,我沒在害人,我從來沒有害過人啦,你們這些死垃圾,我有害過你們嗎?我有沒有害過你們?沒有捏,幹恁老師啦,蛤,說出來,蛤,都是我在汙衊喔? voice_25641 00:00:00   至 00:00:54 甲○○:這個襲機掰,兩個都發瘋了,之前沒幾天别人跟他說:「唉唷,那個丁○○跑去那個李淑芬(音譯)姐那邊,他們有認識嗎?」我就跟蔡淑芬(音譯)說 :「阿 ,很快有故事了」有沒有?我猜得非常準。才幾天而已,乙○○啊、丁○○啦兩個夫妻,就去找蔡淑芬(音譯),跟他講一大堆像山一樣,說我一樣啦,錢莊的事情我原諒他了,竟然還說,說我還向錢莊借錢,有這麼多錢可以吃東西都是林語婷(音譯)貸款的,這對夫妻是要死了嗎,死畜牲,林北是要殺死他家的人嗎?針對我針對成這樣......
  被告透過網路直播陳述起訴書所載之內容,屬不特定人或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甚明。
 ㈣被告以「死妖魔鬼怪」、「死垃圾」、「死畜牲」等語辱稱
告訴人2人,明顯均係貶損他人之字句,亦帶有人身攻擊之
意味,均足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而被告係年逾
50歲之成年人,顯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可知上開言詞係屬
侮辱人之用語,卻猶以上開字詞攻訐告訴人2人,一再針對
告訴人人格、名譽所為之負面評價用語,帶有強烈針對性、
貶抑性,足以貶抑告訴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
之主體地位。且被告係透過網路直播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或
特定多數人散佈其侮辱性言論,亦具有一定持續性、累積性
或擴散性,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此外,本案穢
語依其表意脈絡顯無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亦不屬於文學
藝術之表現形式,也不具任何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
依上開說明,實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
行為無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被告主觀上顯有侮辱告訴人2人之意,甚為灼然。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以一個直播行為出言公然侮辱2名告訴人,乃一行為同時
侵害2名告訴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另被告以前揭詞語先後公然侮辱告訴人2人,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其與告訴人間之嫌
隙,竟在臉書直播上以前揭穢語辱稱告訴人2人,顯欠缺尊
重他人之觀念,被告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酌以被告矢
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
解或獲得告訴人2人之諒解,堪認被告並無悔悟之心,兼衡
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目前擔任大
樓清潔員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7頁),暨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㈣至被告於審理中表示要傳喚證人蔡淑芬證明告訴人2人四處造 謠等,因與本案公然侮辱案情無涉,故認無傳喚之必要,附 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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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