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463號
TNDM,114,易,146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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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昱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4559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昱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
級毒品(彩虹菸、咖啡包及愷他命)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哈蜜瓜錠),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
 1.盧昱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α-吡
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
)」、「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
Ketamine)」及「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
,均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
月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翔佑二輪機車行」附近,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男子,以新臺幣3萬
元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
成分之彩虹菸、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
包、愷他命、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
甲西泮之哈蜜瓜錠數包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
 2.嗣盧昱均於113年10月28日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行至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與西和路口處停等
紅燈後,因精神不濟在路中睡著,經巡邏員警前往攔檢盤查
,發現被告神色恍惚且車內瀰漫毒品氣味,進而當場在該自
小客車門邊及中央扶手等處,查獲上開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成分之彩虹菸3
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6包(依抽測純質度推估檢驗前總純質
淨重共約11.077公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10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約29.06公克)、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哈蜜瓜錠5包(驗前總毛重共10.05公克),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據部分增加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被告盧昱均於審理中之自
白(易字卷第55至59頁)及法院被告案件紀錄表」外,其餘
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係依毒品之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而不同品項之
同級毒品,其對法益之危害性則屬相同。因此判斷所持有毒
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
,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
。查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至3之毒品,均有檢出第三級毒品成
分,純質淨重即應合併計算,先為敘明。
四、論罪部分:
 1.核被告盧昱均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罪」。
 2.被告自113年7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遭查獲時止持有
扣案毒品,為繼續之持有行為,應論以繼續犯之一罪。被告
同時持有附表編號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
之逾量第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3.本案犯罪事實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彩虹菸部分,業經檢察官
於審理中當庭補述敘明之(易字卷第54頁),告知被告,無
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亦為起訴效力所及,附為說明。至於
附表編號4所示哈蜜瓜錠5包部分,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亦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詳附表
),則該等硝甲西泮成分部分,基於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調查,自當審究之
,併予說明。另被告因未提供不詳人員「阿德」之真實姓名
、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或聯絡方式以供警方查緝,與「供
出毒品來源」之要件不符,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 
五、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對人體
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對社
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法院前案紀錄
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期
間、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
私不予揭露,易字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期相當。
六、沒收部分:
 1.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後 段定有明文。又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 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 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 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 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 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 4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檢驗,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且檢驗前純質淨重 合計5公克以上,均屬違禁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
 3.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品,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 驗後,結果其中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4.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吳騏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毒品項目及檢驗結果 1 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之彩虹菸3包(含包裝袋)(毒偵緝卷第97頁): ⑴捲菸,未吸食壹支(編號A01,內含11支抽1)檢驗前毛重1.343公克,檢驗後毛重1.247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α-PiHP。 ⑵捲菸,未吸食壹支(編號A02,內含18支抽1)檢驗前毛重1.410公克,檢驗後毛重1.336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α-PiHP。  ⑶捲菸,未吸食壹支(編號A03,內含18支抽1)檢驗前毛重1.365公克,檢驗後毛重1.255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α-PiHP。  2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6包(含包裝袋)(毒偵緝卷第87及89頁):  ⑴沖泡飲品,小熊維尼壹包(2包抽1,編號B18)檢驗前毛重3.949公克、檢驗前淨重2.924公克、檢驗後淨重2.623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13.95%,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20包,檢驗前總毛重80.04公克(總包裝重20.5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59.54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306公克〉。 ⑵沖泡飲品,煮飲春風壹包(2包抽1,編號C28)檢驗前毛重3.192公克、檢驗前淨重1.688公克、檢驗後淨重1.433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10.00%,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9包,檢驗前總毛重29.11公克(總包裝重13.536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15.574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57公克〉。 ⑶沖泡飲品,熊抱哥壹包(2包抽1,編號E34)檢驗前毛重2.633公克、檢驗前淨重1.599公克、檢驗後淨重1.321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11.12%,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3包,檢驗前總毛重7.95公克(總包裝重3.102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4.848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39公克〉。 ⑷沖泡飲品,ALPHARD壹包(2包抽1,編號E36)檢驗前毛重2.925公克、檢驗前淨重1.700公克、檢驗後淨重1.414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12.14%,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2包,檢驗前總毛重5.60公克(總包裝重2.45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3.150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82公克〉。 ⑸沖泡飲品,火影忍者壹包(2包抽1,編號F38)檢驗前毛重2.935公克、檢驗前淨重1.790公克、檢驗後淨重1.417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8.90%,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2包,檢驗前總毛重5.58公克(總包裝重2.290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3.290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93公克〉。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10包(含包裝袋)(毒偵緝卷第89至95頁): ⑴結晶,白色(編號G40):檢驗前毛重5.254公克、檢驗前淨重4.806公克、檢驗後淨重4.786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73.7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545公克)。 ⑵結晶,白色(編號G41):檢驗前毛重1.217公克、檢驗前淨重0.777公克、檢驗後淨重0.759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79.9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21公克)。 ⑶結晶,白色(編號G42):檢驗前毛重5.215公克、檢驗前淨重4.803公克、檢驗後淨重4.783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84.1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042公克)。 ⑷結晶,白色(編號G43):檢驗前毛重5.244公克、檢驗前淨重4.835公克、檢驗後淨重4.816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82.4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985公克)。 ⑸結晶,白色(編號G44):檢驗前毛重5.169公克、檢驗前淨重4.759公克、檢驗後淨重4.737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83.0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950公克)。 ⑹結晶,白色(編號G45):檢驗前毛重5.269公克、檢驗前淨重4.834公克、檢驗後淨重4.813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78.9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817公克)。 ⑺結晶,白色(編號G46):檢驗前毛重5.272公克、檢驗前淨重4.834公克、檢驗後淨重4.813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85.1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116公克)。 ⑻結晶,白色(編號G47):檢驗前毛重5.210公克、檢驗前淨重4.769公克、檢驗後淨重4.750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78.4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742公克)。 ⑼結晶,白色(編號G48):檢驗前毛重1.213公克、檢驗前淨重0.767公克、檢驗後淨重0.747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79.1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07公克)。 ⑽結晶,白色(編號G49):檢驗前毛重1.207公克、檢驗前淨重0.791公克、檢驗後淨重0.769公克(檢出第3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80.3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35公克)。  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之哈蜜瓜錠5包(含包裝袋)(毒偵緝卷第95頁): 錠劑,咖啡色,5包共10顆,(隨機抽編號H-54,內含2顆抽1):檢驗前毛重2.182公克、檢驗前淨重1.809公克、檢驗後淨重0.90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單顆純度約0.36%,檢驗前2顆總計純質淨重約0.00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218號濫用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毒偵緝卷第87至97頁)。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4559號  被   告 盧昱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昱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 hedrone)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定 之第二、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7月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翔佑二輪 機車行」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男子 ,以新臺幣3萬元購入愷他命、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份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哈蜜瓜錠數 包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被告於113年10月28日4時4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至臺南市中西區民 權路與西和路口處停等紅燈後,因精神不濟在路中睡著,經 巡邏員警前往攔檢盤查,發現被告神色恍惚且車內瀰漫毒品 氣味,進而當場在該自小客車門邊及中央扶手等處,查獲含 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6包 (依抽測純質度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約11.077公克)、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約29.06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哈蜜瓜錠5包(驗前總毛 重共10.05公克)等物,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盧昱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案物品蒐證照片8張 1.扣案之咖啡包36包,分別抽測單包純度,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約11.077公克之事實。 2.扣案之白色結晶10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約29.06公克之事實。 3.扣案之咖啡色錠5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等罪嫌。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α-Pi HP成分之彩虹菸3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6包、愷他命10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哈蜜瓜錠5包,除檢驗用罄者外,均為違禁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 雅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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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