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梓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
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
品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被
告經觀察勒戒且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
毒偵緝字第24號偵查卷宗無誤,復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
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再者,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
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予准許。至
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
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一
名稱 沒收數量(包,含袋) 驗前重量 (公克) 驗後重量 (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 淨重0.654 淨重0.641 附表二
名稱 沒收數量 吸食器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