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玥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玥瑩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
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38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113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業經鑑定係屬侵害我國商標註冊圖樣之仿冒商品無
訛,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27386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屬仿
冒商標商品乙節,則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蝦皮註冊暨網頁資料、統一超商繳款證明、交貨
便服務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圓創品牌
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委任狀及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
所出具之委任狀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足憑,堪
認前揭物品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表:
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審定字號 1 角落小夥伴貼紙(大張) 30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2 角落小夥伴貼紙(小張) 7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3 角落小夥伴袋子 3 森克斯公司 00000000 4 凱蒂貓貼紙 6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5 凱蒂貓滑鼠墊 3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6 凱蒂貓袋子 7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7 凱蒂貓圍裙 2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8 凱蒂貓筆 5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9 凱蒂貓餐具 4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0 美樂蒂筆 5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 11 美樂蒂杯帶 1 三麗鷗公司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