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57號
TNDM,114,單聲沒,157,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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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婉君


居臺南市○區○○路○段00巷0弄00○0號之000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婉君前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
撤回告訴,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947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
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固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9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固為被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然既經
售出予告訴人,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蝦皮網頁、購買紀錄等附卷足
憑,足認前揭扣案物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告訴人係為私
人取證之用而向被告購買,尚非無正當理由取得,自非屬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
附表所示物品,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康軒112-2全領域學科題庫光碟 1片 2 112(上)學年度國中翰林(各科)題庫光碟 1片  3 112上南一國中國英數題庫光碟 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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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