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56號
TNDM,114,單聲沒,156,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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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智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
58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58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
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
編號1至12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鑑定意見書、產品鑑定書、
鑑定報告書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供參,是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亦屬前揭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而併予聲請沒收。然附表編號13所示之美商
德亞摩公司UNDER ARMOUR圖樣之鑰匙圈,商標權人美商昂德
亞摩公司並未註冊此類商品乙情,為聲請書所明載,故上開
扣案物既無相關證據足證該等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
,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則聲請人聲
請就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註 1 仿冒「babycinnamon(Device)」商標之布偶 25件 2 仿冒「babycinnamon(Device)」商標之杯套 3件 3 仿冒「HELLO KITTY及圖」商標之杯套 4件 4 仿冒「MY MELODY&Device」商標之杯套 4件 5 仿冒「Little Twin Stars及圖」商標之杯套 1件 6 仿冒「ポムポムプリン圖/POMPOMPURIN」商標之杯套 4件 7 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杯套 5件 其中1件為警方蒐證購得 8 仿冒「蠟筆小新及圖」商標之杯套 1件 9 仿冒「Supreme設計圖」商標之鑰匙圈(大) 7件 10 仿冒「Supreme設計圖」商標之鑰匙圈(小) 33件 11 仿冒「Swoosh Design」商標之鑰匙圈 40件 12 仿冒「Swoosh Design」商標之鑰匙圈 10件 13 「UA」鑰匙圈    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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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