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琝媃
上列聲請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檢驗後淨重
0.180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檢驗後淨重
0.18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在卷可證,已由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從而,聲請人本件聲
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194號 被 告 張琝媃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 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 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琝媃前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該案中扣案之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0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1 95號),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 816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前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