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季嫻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膠囊一罐(驗餘淨重共三
十七點六一四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季嫻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2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膠囊1罐(檢驗後淨重37.614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3年6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001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114年1月24日高市凱醫檢字第11470235700
號函各1份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膠囊1罐(檢驗後淨重37.614公克)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3年6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0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114年1月24日高市凱醫檢字第114702357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
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