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義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 31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附件附表所示白色結晶5包,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