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三十公分好棒棒」貳盒,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龍因過失輸入禁藥案件,業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996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於民國114年8月1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
經撤銷,而扣案之「三十公分好棒棒」2盒係被告所有且供
其為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進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9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
年8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三十公分好棒棒」
2盒係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
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