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30號
TNDM,114,單禁沒,23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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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至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拾肆包(均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五
點參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均含包裝袋,
檢驗後淨重合計拾肆點貳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至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5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
案扣案之海洛因(驗前淨重共計5.4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共計14.377公克)經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34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
計淨重5.40公克(驗餘淨重5.35公克);而送鑑白色結晶亦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為3.45
1公克、1.841公克、1.523公克、1.540公克、1.525公克、0
.596公克、0.581公克、0.651公克、0.590公克、0.646公克
、0.641公克、0.656公克,合計14.241公克),有法務部調
查局民國113年10月11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書(偵卷第6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24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872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9
0-92頁)各1份在卷可憑,而盛裝上開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
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
之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
00113060號函可資查考。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
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而,本件
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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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