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29號
TNDM,114,單禁沒,229,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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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鳳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
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
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
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
予准許。至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因使用於檢驗而滅失,自無從
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名稱 驗前淨重(公克) 驗餘淨重 (公克)     沒收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結晶) 2.523 2.511 2.511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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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