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欣慧
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部分應增列
「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選任辯護人,應
增列「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