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附民原告 陳銘憲
附民被告 張宇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43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宇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