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75號
TNDM,114,交簡附民,75,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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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楊鎮宇
送達代收人 李雅菁
被 告 王子(原名王俊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9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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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