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0號
附民原告 陳麗蓁
附民被告 杜秀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74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原告起訴不合法,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114年9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
日期戮章可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