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許鎮雄被 告 黃龍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4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陳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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