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六
二、第一0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程式光碟片共壹佰零壹片、空白光碟片壹佰肆拾貳片、電腦設備貳組(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貳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之記載(如附件)。二、查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二00一二二七0 0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施行,而被告所為本件之犯行雖開始於九 十二年七月九日著作權法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施行前,惟終了於著作權 法修正生效後,應適用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又被告 行為後,著作權法復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一五 八五九一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三日生效施行,其中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 項之法定刑由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被告行為時法及裁判時法結果,應以行為時即九十 二年七月九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前之 著作權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先後多次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依其情節,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罪使用之 手段、行為持續之期間、已販售盜版光碟之數量、犯罪所生著作權人之損害、犯 罪後已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程式光碟片共一百零一片、空白光碟片一百四十二片、 電腦設備二組(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貳個),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 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同意記明 筆錄後,本院依檢察官表明求刑而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恒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美 鄉
附表:
┌─────┬───────┬─────┬──────┐
│編 號│盜版電腦程式 │數量(片)│被害人 │
├─────┼───────┼─────┼──────┤
│ 一 │Microsoft │8片 │丙○○○公司│
│ │Windows XP │ │(提出告訴)│
├─────┼───────┼─────┼──────┤
│ 二 │Microsoft │10片 │同上 │
│ │Windows 98 │ │ │
├─────┼───────┼─────┼──────┤
│ 三 │Microsoft │3片 │同上 │
│ │Office 2000 │ │ │
├─────┼───────┼─────┼──────┤
│ 四 │Microsoft │4片 │同上 │
│ │Windows 2000 │ │ │
├─────┼───────┼─────┼──────┤
│ 五 │Microsoft│5片 │同上 │
│ │Windows ME │ │ │
├─────┼───────┼─────┼──────┤
│ 六 │PowerDVD │10片 │訊連科技公司│
│ │ │ │(提出告訴)│
├─────┼───────┼─────┼──────┤
│ 七 │我形我速 │3片 │甲○○○公司│
│ │ │ │(提出告訴)│
├─────┼───────┼─────┼──────┤
│ 八 │Acdsee │8片 │ACD Systems│
│ │ │ │Ltd. │
├─────┼───────┼─────┼──────┤
│ 九 │Nero │6片 │Nero AG │
│ │ │ │/ Nero Inc. │
├─────┼───────┼─────┼──────┤
│ 十 │Norton │17片 │賽門鐵克公司│
├─────┼───────┼─────┼──────┤
│ 十一 │PC-cillin │5片 │趨勢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十二 │Symantec │15片 │賽門鐵克公司│
│ │ │ │ │
├─────┼───────┼─────┼──────┤
│ 十三 │Adobe │3片 │Adobe │
│ │Photoshop │ │Systems │
│ │ │ │Incorporated│
├─────┼───────┼─────┼──────┤
│ 十四 │非常ㄏㄠˇ色 │4片 │倚天資訊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附記: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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